28
2020
-
10
河北財政:進一步規范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
河北財政:進一步規范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
河北省財政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依法設置政府采購供商資格條件等要求,同時列明了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禁止性條款。其中強調,要嚴格區分供應商資格條件與商務條件、采購需求;區分供應商資格條件與提供供應商資格條件證明材料。
“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及其證明材料提供直接影響政府采購市場環境的公平性、公正性、開放性。”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以下簡稱“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具體該如何設置?有哪些“禁區”和注意事項?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總結歸納實踐中突出問題的基礎上,采購處制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相關事宜。
《通知》提出,采購人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資格條件涉及行政許可的,必須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預算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只允許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參加競爭。
為便于參照,《通知》列明了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禁止性要求。其中明確,采購人確定供應商特定條件要符合項目特殊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妨礙充分競爭和公平競爭;不得將自愿性認證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國務院文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不得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以及成立年限作為供應商資格要求;不得將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所在地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供應商資格要求;不得將供應商信用報告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供應商信用查詢記錄截圖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供應商資格條件證明材料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供應商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名錄庫、資格庫、備選庫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商務條件、采購需求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將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通知》還提出,采購人、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要求供應商提供資格證明材料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采購的產品是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條規定,供應商應當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應產品上需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對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
《通知》要求嚴格做到“兩區分”,一是供應商資格條件與商務條件、采購需求要嚴格區分。供應商資格條件應當在招標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中規定的“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區域中公布;商務條件、采購需求不得在公告中規定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區域中公布。采購人根據項目需要對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應當在招標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以醒目的方式作出規定,不得與供應商資格條件混淆。二是供應商資格條件與提供供應商資格條件證明材料要嚴格區分。提供供應商資格條件證明材料不得在招標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中要求。
此外,《通知》還要求嚴格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人依法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或委托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資格審查,不得由評標委員會(含磋商、談判、詢價小組)代替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資格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采購人、代理機構依法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和規范要求供應商提供資格證明材料。
網址來源:http://www.ccgp.gov.cn/zcdt/202010/t20201027_15309840.htm

相關新聞
RELEATED NEWS
2025-04-29
2025-04-29
2025-04-29
2025-04-29
2025-04-29
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