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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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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投訴處理工作指引
天津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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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等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本市各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分工,負責受理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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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訴主體
第四條?投訴主體應當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具體包括:
(一)投標人;
(二)潛在投標人;
(三)招標人;
(四)招標項目的使用單位;
(五)招標代理機構;
(六)評標專家;
(七)與投標人事前簽有附條件生效協議并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應商等。
第五條 上述以外其他主體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可不予受理,同時應當告知投訴人可在投訴時限內補充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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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訴渠道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辦在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網設立招標投標投訴服務專區,提供以下服務:
(一)向社會公布本市行政監督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
(二)接收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涉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各類投訴;
(三)向行政監督部門推送接收到的招標投標投訴材料和信息;
(四)向社會公開依法應當公開或者可以公開的招標投標投訴受理信息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
第七條?除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招標投標投訴服務專區外,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選擇行政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投訴渠道投訴,行政監督部門不得拒絕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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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訴提起
第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或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具有項目管轄權的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投訴。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人應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投訴有效期內。
第十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招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對異議進行答復的,可依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起投訴。
第十一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基本情況;
(二)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四)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應將授權委托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
第十三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第十四條?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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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訴受理
第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收到投訴書后即為正式受理;
(二)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超過三個工作日不告知的,視為受理,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投訴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八)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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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七條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
第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處理投訴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投訴處理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受理部門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活動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處理投訴所需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等時間不計入時限。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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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訴信息公開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應當公開或可以公開的投訴受理信息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推送到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招標投標投訴服務專區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本指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條?本指引由市政務服務辦會同市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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